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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严超与被执行人胡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严超。被执行人胡智林。申请执行人严超与被执行人胡智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2)武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胡智林没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严超的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胡智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3395元(执行案款33000元+执行费395元)至本院指定的账户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胡智林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鑫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