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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锡、李树坚等与梁观寿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锡,李树坚,梁观寿,潘荣,李树基,吴川市宏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董锡,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张海舰,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树坚,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观寿,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一、二审第三人:潘荣,男,47岁,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一、二审第三人:李树基,男,53岁,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一、二审第三人:吴川市宏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原中山。法定代表人:陈明,经理。一、二审第三人:潘亚路,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天心桥***号。再审申请人董锡、李树坚因与被申请人梁观寿、一、二审第三人潘荣、李树基、吴川市宏泰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潘亚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一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胡晓清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瑞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