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梁海京与高增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京,高增科,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杨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366号原告梁海京,男,汉族,1956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高增科,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被告:赤峰市宝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宝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田董事长被告:杨瑞,男,汉族,成年。上列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海京撤诉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俊科审 判 员 :郭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谢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