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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郾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李某,女,48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王某,男,48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