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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一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朱晨光与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晨光,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483号原告:朱晨光,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旭红,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于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家和,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晨光诉被告全椒晶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晨光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撤诉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尤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