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潢民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闵杰与许惊涛、金录金合伙结算纠纷一审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杰,许惊涛,余录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潢民保字第539号申请人:闵杰,男,生于1963年,住潢川县弋阳办事处。被申请人:许惊涛,男,生于1964年,住潢川县传流店乡。被申请人:余录金,男,生于1967年,住商城县双椿铺镇。申请人闵杰因许惊涛、金录金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惊涛、余录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有房产担保。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许惊涛、余录金财产价值捌拾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新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