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春诉被告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六陆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春,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六陆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王玉春,男,汉族,工人,现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军,男,汉族,公务员,现住锦州市。被告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六陆分公司,住址锦州市古塔区敬业西里1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景波,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周畅,男,汉族,工人,现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王玉春诉被告中国石油锦州石油化工公司六陆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王玉春负担。审 判 长 孙铁龄代理审判员 刘 雨人民陪审员 金玉宝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