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姜述斌、张英、姜会强、王玉霞、姚斌、李芹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述斌,张英,姜会强,王玉霞,姚斌,李芹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90号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女,汉族,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述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会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玉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姚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芹香,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述斌、张英、姜会强、王玉霞、姚斌、李芹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刘亚欣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