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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姜述斌、张英、姜会强、王玉霞、姚斌、李芹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姜述斌,张英,姜会强,王玉霞,姚斌,李芹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90号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女,汉族,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姜述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会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玉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姚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芹香,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述斌、张英、姜会强、王玉霞、姚斌、李芹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刘亚欣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