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陆某、张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陆某,女,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张某,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海彬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