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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伟与被告咸阳西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伟;咸阳西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500号原告赵伟。委托代理人刘纯儒,男,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西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永寿县西兰大街南段28号。法定代表人赵荣军。委托代理人王莽。案由:借款合同纠纷。2013年1月1日被告借原告人民币50000元整,约定归还期限为三个月,并以陕D36988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D5369挂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做为担保,如发生争议本人可以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催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整,并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咸阳西秦运输有限公司将陕D36988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给付原告赵伟,用以抵扣欠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伟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魏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