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3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徐涛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391-2号申请人徐涛。被执行人何茂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何茂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茂稳在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的工程款收入259942.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何茂稳在菏泽鹏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259942.64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