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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李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869号原告:闫某某,男,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汤家河镇南翠坨村。被告:李某,女,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八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小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