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方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08-01
案件名称
楚战涛与方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楚战涛;方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其他(交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方行初字第19号原告楚战涛,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方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峰,任局长。原告楚战涛诉方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章松审 判 员 杜 柯人民陪审员 宋琳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