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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婺北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建社与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雅宅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社,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雅宅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北民初字第347号原告王建社。委托代理人严小燕。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雅宅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文庆。委托代理人徐渊峰、章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社与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雅宅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社负担。审判员  沈松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