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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嘉辖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桐乡市雅辉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桐乡市雅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辖终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祖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雅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吉夫。上诉人上海新长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3)嘉桐洲商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国际贸易关系中的代理关系,双方无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不应以买卖关系确定管辖法院,而应以委托或代理关系确定管辖法院,即以被告住所地或受托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即使是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也在上海。因此,应当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数份《买卖合同》中对双方交易的产品均有特殊要求,即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所供装饰布在花型、颜色、克重等方面必须与上诉人客户提供的样品一致。因此,本案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承揽合同,应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的管辖。因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处,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