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李红艳与承德县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承德县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李红艳。委托代理人刘玉洁,系原告李红艳婆婆。委托代理人国庆忠,系原告李红艳公公。被告承德县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0193825-1法定代表人吴家辅,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仕伶,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艳诉被告承德县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艳在诉讼期间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红艳承担。审判员 陈红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