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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初大伟与管延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大伟,管延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294号原告初大伟,无固定职业。被告管延吉,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初大伟诉被告管延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初大伟负担。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