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初大伟与管延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大伟,管延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294号原告初大伟,无固定职业。被告管延吉,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初大伟诉被告管延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初大伟负担。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