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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181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从2012年8月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15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2日、4月24日、5月9日分别付来案款80000元、70000元、30000元,共计180000元,已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荫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