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商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卡里奥贸易有限公司与金水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卡里奥贸易有限公司,金水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629号原告:浙江卡里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敏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寿宝金。被告:金水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顾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卡里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金水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卡里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390.50元,由原告浙江卡里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