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宁波德力天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宁波德力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外初字第2号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126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伟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燕,该公司职员。被告:宁波德力天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06089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崂山路29号第二幢一楼。法定代表人:徐金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力天工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9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20元,由原告宁波亚洲纸管纸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