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绍民终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石春平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李欧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公司新昌支公司,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新昌支公司。负责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上诉人某公司新昌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3)绍新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公司新昌支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公司新昌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公司新昌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5元,依法减半收取347.50元,由上诉人某公司新昌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洁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