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恒钢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旺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599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6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载明: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12130.25元;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违约121819.53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245.5元、保全费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118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979404.1元或查封、提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