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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延玲申请执行西安市临潼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延玲,西安市临潼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杨延玲,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郝邢村。法定代表人郝九洲,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延玲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87万元、支付利息54.6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764元,执行费189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西安市临潼区汉兴实业有限公司系政府关停企业,待2013年政府因关闭该企业补偿款到位时,再履行支付义务,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