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澄刑初字第00037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9年5月7日因犯强奸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37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本县中心街八路“海尔”专卖店内,盗窃一台“海尔”牌简爱TG型黑色笔记本电脑正欲离开时,被店主发现将电脑夺下,其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价值5238元。、2013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本县二路移动营业厅内,盗走“HTC”牌T528T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399元。、2012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本县二路移动营业厅内,盗走“联想”牌A66TG3型手机一部,价值1099元。、2012年11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本县物资市场26号,盗走“华硕”牌X53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2910元。、2012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本县东八路戴尔电脑专卖内,盗走“戴尔”牌14R-1317B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4704元。综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作案5次,涉案价值共计16350元,其中1次未遂,涉案价值523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指认照片、办案说明、抓获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中1次作案未遂,且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