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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尚隆与韩勇强、韩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隆,韩勇强,韩忠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李尚隆,居民。委托代理人:石红波(原告之母,特别授权代理),居民。被告韩勇强,农民。被告韩忠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隆与被告韩勇强、韩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尚隆于2013年5月13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勇强、韩忠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尚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隆撤回对被告韩勇强、韩忠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尚隆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