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某芬与被执行人宋某霞、何某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芬,宋某霞,何某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芬,女。被执行人宋某霞,女。被执行人何某南,男。申请执行人梁某芬与被执行人宋某霞、何某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某芬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某霞、何某南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转让价款2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某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清湾邮政支局账号为606246050200******的账户上有存款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宋某霞、何某南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某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清湾邮政支局账号为606246050200******的账户上的存款27760元,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祖健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黄冰武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