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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王伟仲与胡耀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仲,胡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王伟仲,男,汉族,1978年4月6日生。被告胡耀文,男,汉族,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仲诉被告胡耀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保理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碟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