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3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少美,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林少美,女,194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独树根东路六巷**号。被执行人:何海,男,194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独树根东路六巷**号。申请执行人林少美与被执行人何海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人同意,该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起才审判员  李志德审判员  郑喜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