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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贾某某,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贾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井宏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