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贾某某,女,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贾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井宏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