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圣国、杨圣连、邹海华、陈宣仪、陈玉琴、陈玉萍 与陈庆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圣国,杨圣连,邹海华,陈宣仪,陈玉琴,陈玉萍,陈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章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陈圣国、杨圣连、邹海华、陈宣仪、陈玉琴、陈玉萍。被执行人:陈庆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章民四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庆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同意以被执行人所有的鄂L××××重型自卸货车计价160000元抵偿部分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庆玲所有的鄂L××××重型自卸货车以160000元抵偿债务。二、对剩余部分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 钊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章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