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苗硕、吕明远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硕,吕明远,吕雨柔,张秀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苗硕,农民。原告吕明远,儿童。法定代理人苗硕。原告吕雨柔,儿童。法定代理人苗硕,系吕明远母亲。原告张秀兰,农民。委托代理人苗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镇海东街116号。负责人高海深,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飞雪。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硕、吕明远、吕雨柔、张秀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硕、吕明远、吕雨柔、张秀兰于2013年5月13日以证据不足需再次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硕、吕明远、吕雨柔、张秀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硕、吕明远、吕雨柔、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苗硕、吕明远、吕雨柔、张秀兰负担。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义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