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615号原告马某某,女,1982年5月3日出生,回族。被告丁某,男,1981年3月2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