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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催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聚千诚轻纺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聚千诚轻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催字第00049号申请人: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22号303室。法定代表人:刘忠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金春,该公司员工。申报人:杭州聚千诚轻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40幢21号。法定代表人:张丰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武伟,江苏阳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称其所有票号为30900053/2451237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杭州聚千诚轻纺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陕西永信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