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783号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伟,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3年4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志民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