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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钱春霞、朱敏捷与朱建兵、李美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春霞,朱敏捷,朱建兵,李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357号原告钱春霞。原告朱敏捷。被告朱建兵。被告李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春霞、朱敏捷与被告朱建兵、李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春霞、朱敏捷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春霞、朱敏捷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春霞、朱敏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春霞、朱敏捷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李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