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27号原告徐某某,女,1979年11月14日生。被告马某某,男,1965年6月14日生。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原、被告从2011年5月分居至今。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字时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彪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