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澄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澄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在澄城县交道镇经营百姓家电超市。2013年1月1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渭南市人民检察院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某某,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李强出庭支持公诉,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出庭为被告人赵某某辩护,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13)第32号起诉书指控: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代理审核并垫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便利,虚构赵某甲、程某某等82名群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1077.34元,全部用于个人支出。破案后赃款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案件线索来源说明、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协议书、情况说明、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人安某某、王某某、雷某甲、雷某乙等人证言、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家电补贴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报冒领之手段,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全部涉案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一月十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长生审判员  杜宏刚审判员  孟班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斌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