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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斯海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海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斯海平。委托代理人:方卫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陈永忠。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姚华庆。委托代理人:赵芳红。原告斯海平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斯海平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斯海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依法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斯海平负担。审判员  黄伟松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