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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工程第七分公司,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08号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木门镇街道。注册号510821000003223。法定代表人柳俊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工程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开发区凤城一路10号10栋30802室。负责人王传恭。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谢双小。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陕西航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650元,下余6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允之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娟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宋晓娟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