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24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临桂县XXX公司,龙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陈X,男,1975年5月4日生,苗族,住桂林市象山区XXXX。被执行人临桂县XXX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XXXX。法定代表人龙XX,总经理。被执行人龙XX,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临桂镇人民路XXXX。申请执行人陈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临桂县XXX公司、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579.9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欠款71000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要求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X的申请事项,被执行人临桂县XXX公司、龙XX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桂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