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执民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东升与董平、王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升,董平,王静,徐晟,周超群,陈雅珍,宁波市风雅倾城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张东升。委托代理人:庄琴芬,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平。被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徐晟。被执行人:周超群。被执行人:陈雅珍。被执行人:宁波市风雅倾城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定代表人:徐梅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升与被执行人董平、王静、徐晟、周超群、陈雅珍、宁波市风雅倾城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平、王静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33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