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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军与任红杰、宿州市神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任红杰,宿州市神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0718号原告:李军,女。委托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红杰,男。被告:宿州市神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攀,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朱维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苗、李玫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诉被告任红杰、被告宿州市神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红杰、被告宿州市神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对被告任红杰、被告宿州市神州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玉琳审 判 员  张海波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玮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