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海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xx,杨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叶xx。委托代理人:王兴元,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委托代理人:邓昌荣,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铭濂,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诉被告杨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发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讼争房屋权属尚未明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暂时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叶xx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