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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海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xx,杨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叶xx。委托代理人:王兴元,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委托代理人:邓昌荣,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铭濂,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xx诉被告杨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发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讼争房屋权属尚未明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暂时撤回起诉,未有违法情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叶xx负担。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