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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张某某,男,194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再守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