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135号原告张某某,男,194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再守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