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涡阳县青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中央储备粮涡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涡阳直属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青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涡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涡阳直属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涡阳县青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青町镇。负责人:段永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超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210467976。被告:中央储备粮涡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站东路。被告:中央储备粮涡阳直属库,组织机构代码××。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010922360。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青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央储备粮涡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涡阳直属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涡阳县青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中央储备粮涡阳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涡阳直属库返还的购粮款,系其前法定代表人曹成海在职期间处分支付,现曹成海已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涡阳县青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曹成海经手的有关账目也在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 燕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建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