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平、李贵、罗阳兵、陈远聪、徐召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王平,李贵,罗阳兵,陈远聪,徐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陈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平,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务农,住富顺县骑龙镇大湾村十二组71号。被执行人李贵,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务农,住富顺县骑龙镇大湾村十二组71号。被执行人罗阳兵,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务农,住富顺县骑龙镇大湾村十二组46号。被执行人陈远聪,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务农,住富顺县骑龙镇龙须村十四组10号。被执行人徐召军、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教师,住富顺县童寺街村三组246号。本院执行的(2012)富民二初字第31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与王平、李贵、罗阳兵、陈远聪、徐召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李贵、罗阳兵、陈远聪、徐召军应给付原告的借款40000元和截止2012年10月15日止的利息6222.15元及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利息和罚息,现因被执行人王平、李贵、罗阳兵、陈远聪、徐召军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法执字第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英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