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董荣锁与常铜林、铜川市顺源氧气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荣锁,常铜林,铜川市顺源氧气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董荣锁,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同义,铜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铜林,男,汉族。被告铜川市顺源氧气厂。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10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营业部。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荣锁诉被告常铜林、铜川市顺源氧气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荣锁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铜林、铜川市顺源氧气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荣锁撤回对被告常铜林、铜川市顺源氧气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宝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