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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高强与李雄雄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强,李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131号申请人高强,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李雄雄,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工商户。申请人高强因与被申请人李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雄雄所有的在“神木县麟源洗煤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变卖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雄雄所有的位于神木县锦界镇沙母河村“神木县麟源洗煤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