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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胡某某,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春堡村8组12号,身份证编号512925196311165204。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春堡村8组12号。身份证编号512925196606295196。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周惠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