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乙从奇、肖风来与肖风来、任幻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乙从奇,肖风来,任幻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882号原告乙从奇。被告肖风来。被告任幻芝。本院在审理原告乙从奇诉被告肖风来、任幻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乙从奇于2013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风来、任幻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乙从奇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乙从奇撤回对被告肖风来、任幻芝的起诉。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媛媛 来源: